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试行)

发稿时间:2017-06-09 15:55:40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职教育特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我院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和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6条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或课程,下同)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课程教学大纲由系部按专业汇编成册。

        第7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可征订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8条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含实践教学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一份归系(部)备查并存档,一份教师自用,一份由教师所在系部送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学期授课计划制订应以教学大纲、教材、校历为依据综合考虑,按实验、实习、复习、考试、考查等教学形式的课时安排并按规定规格编写。计划中要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重点难点,学期授课计划在编写时应根据学期计划时数分配表留有适当机动。同一专业、同一年级使用同一教材的班级,学期授课计划应同步。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自己不得轻易变动。若须调整,须事先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同意。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时,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详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系部备查。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同一门课程连续讲授三学期的,可以写出该课程的简案。无论想详案还是简案,都包含案首、教学过程和教学后记三部分。

        第10条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11条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12条教研室应每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系部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13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14条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授课

        第15条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16条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积极推进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合作式教学以及教、学、做统一,注重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17条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及学期授课计划。无教案不许上课,不能用旧教案上课。

        第18条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19条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十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20条教师不能擅自调、停课和私自请人代课。教师因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按照《代课、调课、停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21条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第22条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填写学生考勤表,期末送交系部留存。

        第23条教师上课应填写教室日志,按时送交系部备查。

        第24条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备,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25条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写出所授课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系部备查。

第五章  阶段测验、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26条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阶段测验。课时量较多的课程(每周四节课时),每学期不得少于4-5次,课时量较少的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2-3次。

        第27条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要随时进行。集中辅导答疑,课时量较多的课程(每周四节课时),每学期不得少于4-5次,课时量较少的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2-3次。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辅导答疑要做好记录,期末交系部留存。

        第28条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三次课至少有一次全批全改的作业,每次全批全改的作业都要有相应的作业讲评。教师要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前完成作业的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并做好记录,期末交系部留存。

        第29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学期授课计划,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30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和教案,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31条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提前两周填写《实践教学申请表》,提前一周完成实习、实训实施方案,经系部审核将复印件送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32条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按照每周30课时进行安排。校内实践教学时要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33条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34条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指导教师应填写《外出实践教学日志表》,并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系部备查,同时将复印件送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35条在课程设计、综合训练教学时,系部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系部汇报,并留存在所在系部备查。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36条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

        (2)选辅修课程提前两周结束考核,必修考查课课程提前一周结束考核。考查课程考核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平日安排技能训练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其所占比例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提前十周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查。

        第37条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科目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安排在考试周前一周进行。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38条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两周报学生所在系部,系部审核后报课程归口系部和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39条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考核内容和形式。

        (2)实行教考分离。与社会化考试接轨的课程(如: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技术、会计电算化等),以社会化考试取代期末考核;无社会化考试的课程建立试题库,采用抽题组卷方式命题。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系部主任批准签字。

        (3)教研室主任应安排专人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第40条阅卷应遵循《考试课阅卷评卷细则》,应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41条考试结束后,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要在三天之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交系部教学秘书。系部教学秘书要在成绩输入完毕三天内,将成绩单以班级为单位交教务与科研处。学业成绩单一式三份,课程归口系部、班级所在系部和教务与科研处各一份。任课教师和班级可从教务网站查询。

        第42条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平时成绩(考勤、作业、提问、听讲等)、技能考核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43条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44条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45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46条  本规范由院长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与科研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与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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