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修订)

发稿时间:2017-06-08 16:58:29
为进一步推动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室、学生处、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各系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并研究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教务处设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具体事宜。各系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的考试工作,处理本系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安排、试卷的印刷审批等管理工作。各系负责组织本系课程考试安排、考试课程命题、试卷印刷装订和保管,以及评阅卷、成绩登录、考试分析等各项具体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组织、公布巡考安排。

    3.各系在考试前做好考试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学习《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考试职责;组织学生学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学生诚信应考,严肃考风考纪。

    第二条 考务实施

    1.考试课程的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需变更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6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2.考试安排由教务处公布。各系通知监考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在教务网站查询监考安排,并将班级考试安排发至各班级。考试前,按照横向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3.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教室的责任部门负责考场整理。

第二章  考试质量监控

    学院教学督导室、各系的教学督导人员和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考试质量监控小组,负责考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工作。

    第三条 试卷监控

    1.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指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考试课程的考核。考查课原则上不采用试卷形式考核。

    2.考试方式

    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参照《关于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实施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以突出能力测试为主的考核,考核方式可选择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形式,鼓励教师采取第三方认证的方式进行考核。有技能考核的课程经系教学主任签字后提前6周报教务处备案。实施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制定完备的课程考核改革方案,经系审核并经系教学主任签字后,统一于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

    3.考试命题及试卷确定

    (1)命题组织

    以教研室为单位召开命题专题会议,研讨确定每门课程的命题类型、命题范围等相关内容。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负责试题质量和试卷审核;系教学主任负责本系开设课程试卷的总体审核、验收。

    (2)命题要求

    各命题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试卷模板,拟出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同的A、B两套试卷。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要求,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尽量减少答案唯一的试题形式。

    (3)试卷的确定

    考试质量监控小组和系考务人员(参加命题教师除外)按照随机的原则,共同从试卷登记表中确定考试所用试卷为A或B。

    4.试卷印刷

    各系于考试前7天完成试卷印刷表,办理试卷印刷手续,不得自行印制试卷。文印室于考试前3天完成所有试卷的印刷工作。

    5.试题保密

    (1)各系保密

    各系负责考试课程试卷的保密工作。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不得泄露考试内容;根据情况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考试试卷的汇总、印刷、分装、保管等工作;分装后的试卷应装入专门保密橱柜,并加盖封条,考前一小时,从保密橱柜取出试卷;不使用邮箱或QQ等网络传输方式传送试卷。

    (2)文印保密

    文印室负责试卷文印期间的保密工作。各系派专人自带存储设备在规定时间到文印室印刷试卷,试卷印刷完毕,电子版即刻彻底删除,领回试卷,并处理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底稿、印刷废品等。考试质量监控小组负责试卷印刷的全程监控工作。试卷文印期间无关教学人员及学生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3)工作人员的保密

    参与试卷的抽卷、印刷等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漏试卷的任何信息。

教务处与各系、文印室签订保密责任书,各部门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责任到人,做好经手人员、接触事由的过程性记录。

    6.试卷管理责任

    各系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试卷的命题、印刷、分装、保密等工作,影响考试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按照《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文印室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试卷的印刷、保密,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四条 考试纪律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7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2.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携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手机、平板电脑、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或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应放在教室的前面,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3.考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将有效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查。证件不齐,不得参加考试。

    4.考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试卷、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5.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红笔书写,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6.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教师或其他人询问。

    7.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答题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取纸。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准许。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纸等考试材料不得带出考场。

    9.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老师,并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在规定时间内答不完者,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

    第五条 监考职责

    1.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监考表中排名在先的教师到相关系领取试卷,填写试卷领取收缴登记表;排名在后的教师负责安排学生就坐,强调考试纪律。监考教师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和答题纸,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事项。

    2.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所持有效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相关系。

    3.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将学生违规带入考场的手机等考试无关物品,及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等统一收缴,放到前方讲台区域后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证件以及其他符合考试规定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4.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并登记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把作弊物证及考场记录表及时报送课程归口系。

    5.监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身体不适,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聚集聊天,不准阅读书报,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不得接打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开考、收卷,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数量,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监考教师要规范装订【装订顺序为试卷封面、考场记录表、试卷(按应考学生学号顺序)】,规范填写试卷封面。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

    8.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一起报送相关系。

    9.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考试巡考

    实行院领导带队抽查,考试质量监控小组全过程检查的巡考制度。

    1.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室、学生处、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各系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学院考试巡考小组,随机抽取考试场次的20%予以巡视。

    2.考试质量监控小组,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试教学楼,对监考和考试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督察,并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3.每场考试巡考结束,学院教学督导室完成《巡考记录表》的填写,并及时报教务处核准通报。

    4.巡考期间,巡考人员不准在教学楼内谈笑、吸烟、打电话等,并放轻脚步,注意巡查的方式,尽量避免造成对考生不必要的影响。巡考人员应对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可质询相关人员。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视情况给予扣分:

    1.不使用考试专用答题纸答卷,此卷作废,该门课程卷面成绩以零分记。

    2.至发卷时未将书包、手机、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等规定以外的物品放至指定位置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将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或走廊上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8.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2—7任意一种行为的,并无视警告重犯者,该门课程的卷面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条 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分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双方同样处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交卷后又去更改试卷。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产品。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桌内、座位旁、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9.在桌面、身上或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论是否抄用)。

    11.交卷之前,利用离开考场机会在考场外查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将试卷、答题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13.考完试后发现有涉及考试内容的小抄,留在考试区域内,有作弊嫌疑的。

    14.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以作弊论处。

    15.以求情、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经调查核实,以作弊论处。

    1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除作以上处理外,还要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凡考前窃取试卷机密的,一律作留级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一并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纪、作弊处理流程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要求作弊学生签字)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课程归口系。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3.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课程归口系。

    4.课程归口系根据《考场记录表》,1小时内填写《学生作弊通知单》一式3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学生所在系,一份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作弊通知单》核准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评卷阅卷

    系教学主任承担评阅卷质量责任。各系在考试前一周将评阅试卷安排报学院教学督导室,考试质量监控小组负责评阅卷的督察工作。

    1.教研室主任审核阅卷教师的评阅资格,指定教研室各门课程的评卷小组成员及组长。在规定时间地点实行集中流水阅卷。

    2.各评卷小组要负责所领取试卷的安全,做好试卷的防火、防盗、防潮等保管工作。在成绩登录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评卷场地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严禁会客。

    3.评卷一律使用红颜色钢笔或红颜色圆珠笔。教师在评卷过程中不得拆开密封条,不得对卷面做任何涂改或污损,不能对卷面做除评卷之外的任何标记。

    4.评阅卷要公平公正,更改成绩要签上评卷人姓名,评卷中如发现“雷同卷”、有标记卷、其他违纪试卷或错订卷、漏卷等,评卷教师应做出记载并上报评卷小组长。经评卷小组长确认后报系处理。

    5.评卷小组应在课程考试完毕后3天内完成评卷阅卷工作。

    6.为确保评阅卷的正确性,评阅卷结束后采取交叉方式复评。

    7.评阅后的考试课程试卷由各系登记存档,存期为5年,5年后可自行处理。

    8.各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检查,教务处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命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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